作者:陈杭平,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
原文刊载于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》2024年第4期
摘要:共同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,而共有人之间具有人合性、团体性。若无法律或合同为根据,除非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,共同共有人之一就共有物的处分无效。当债务人个别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需要对其与他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时,即面临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其他共有人之利益的问题。夫妻共有、合伙共有、未分割遗产共有属于三种典型的共同共有。因三种共同共有关系的原因、基础、目的、机能存在区别,对它们的执行程序也有微妙不同。《民事强制执行法》应当简略规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统一执行程序,并根据不同共有财产的特征,适当保留执行方法上的个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