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对民工工资承担支付责任的主体
1、用人单位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九十一条,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,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、经济补偿,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。这说明,用人单位是承担欠薪主体责任的主体,这里的用人单位一般就是直接招聘民工的公司等。
2、实际施工人
案涉工程如存在在违法分包、转包及挂靠的情况,实际施工人作为直接的责任主体,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,总包单位、违法分包单位及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这里的实际施工人,可以是个人(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包工头、直接雇主),也可以是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等。
3、分包单位、施工总承包单位
在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中,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分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。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。如果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,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先行清偿,再依法进行追偿。同样,如果工程建设项目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,施工总承包单位也需要先行清偿,再进行追偿。对于分包或总承包单位,在案涉工程的公示栏里面,一边都能顺利看到这些公司的名称,特别是施工总承包单位。
4、建设单位
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单位,通常情况下和农民工没有直接联系,不属于用人单位范围,也一般不承担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。但基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目的,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规定建设单位不但具有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,在三种情形下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:
第一,该条例第29条规定,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。
. 第二、该条例第36条规定,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,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建设单位清偿。
第三、该条例第37条规定,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、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,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,由建设单位清偿。
所以,这里的建设单位承担先行垫付义务,是以过错及欠付工程价款为前提。如果不存在前述过错情形,建设单位就对此无需承担清偿工资支付的责任。
有哪些途径维权?
1、反映或投诉
该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七条还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职责,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、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利等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,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、财政、公安等。因此,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负责监督、查处和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。因此,如大家遇到建筑工地拖欠民工工资的,则可以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,包括上班、工资金额的证据,依法向这些部门反映、投诉等。常见的如通过劳动监察部门、住房城乡建设、市长热线等合法途径,反映我们的困难和拖欠工资的问题等。
2、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起诉
根据上班和拖欠工资的证据情况,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一般对于存在劳动关系的,比如签订了劳动合同、购买社会保险的等,如拖欠了工资,就基本要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。如现实中,老板或劳务公司,以其名义向民工书写了劳务费用欠条的,则可以直接以劳务费用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就可以。
证据材料
打官司,实际是打的证据,对于民工工资的案件,需要我们搜集、整理好可以证明我们在案涉工地上班、工资金额的相关证据,只有证明了我们确实上班了,提供劳务了,且能确定我们的工作量或工资金额的情况下,才能顺利的拿回工资。所以也提醒大家,平常上班过程中,要有意识的通过欠条、工作量和单价确认单、微信聊天等形式固定前述证据。主要证据可以从以下方面准备:
1、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证据
(1)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(如医疗保险、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失业保险等)的单据或记录等(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);
(2)三级教育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、工作证、服务证、工作胸卡、工作服、工作标记等证明身份的证据材料;
(3)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“登记表”、“报名表”等招用记录(最好有单位公章或财务章);
(4)印有劳动者名字的考勤记录、考勤本(最好有单位公章或用人单位领导签字);
(5)和用人单位领导关于工作情况的视听资料(录音、录像等),包括建筑工地进出工地的视频(人脸识别)。
(6)证人证言:工友、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、劳动见证人等的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证言;
2、证明欠薪事实的证
(1)欠薪证明:如工资欠条、工资结算单等,能够直接证明用人单位、小老板(直接雇主)拖欠工资的事实。
(2)考勤记录、加班记录等,可以证明农民工实际出勤及加班情况,从而推算出工作量以及应得的工资。(3)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记录:如电话录音、短信、邮件等,能够证明农民工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工资,以及用人单位的回应。
特别说明:本文发布于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
(作者:淳军 四川卓别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)